4.6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


4.6.1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宜集成养老服务专用系统、信息化应用系统、信息设施系统、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的信息,开展数据分析和功能展示。
4.6.2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宜内置多种接口协议,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;
    2 宜满足语音、图像、视频、文本、数据等多媒介、多元化交互应用;
    3 宜结合物联网、云计算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,具有自学习、自适应、自寻优能力,可提供面向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定制服务;
    4 人身安全监护、报警求助、健康管理宜满足实时在线监测、快速响应、精准判断的应用需求;
    5 宜具有开源特征,可为用户、开发者提供通用算法、知识、工具等,满足个性化定制开发及创新性设计需求。
4.6.3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宜满足居住、生活照料、保健等需求,提供健康管理、安全监测、应急救援等服务;
    2 宜提供符合网络安全的建筑信息、人员信息共享数据库,满足及时性、一致性、准确性的要求,实现各系统间的协同运行;
    3 宜具有对养老人员生活、健康状况、养护服务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的能力;
    4 宜提供与第三方急救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;
    5 宜满足服务监管、保险保障服务的要求;
    6 宜提供远程服务功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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